(2015)亭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祁朗发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朗发,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祁朗发。委托代理人严红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景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朗发与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朗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朗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祁朗发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邵 伟审 判 长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