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虎骗取贷款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阿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中联地产工作人员,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罗某想申办高额度信用卡,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上被告人黄某,在黄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胡俊(已判刑),胡俊告诉罗某名下有车才方便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后黄某、胡俊和罗某一起到深圳市南山区嘉进隆汽车广场的福特4S店,选购了一款车价为人民币262800元的福特翼虎汽车,因罗某无法支付购车首期款,胡俊便联系陈某乙贷款给罗某垫付购车首期款人民币l02300元,胡俊还让黄某伪造了罗某的一份月收入人民币l5000元的收入证明,且通过姚概(已判刑)伪造了一份户名为罗某的建设银行交易流水,帮助罗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害公司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金融公司”)骗取到人民币16万元的汽车贷款,后罗某将购买的福特翼虎新车质押给亘富典当公司进行贷款,归还了陈某乙先前垫付的购车首期款本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罗某开始未向福特金融公司支付车贷本息,至今已造成福特金融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逾人民币16万元。同月,陈某甲想申办高额度信用卡,同样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上黄某,黄某告知陈某甲名下有车才方便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后和陈某甲到深圳市南山区嘉进隆汽车广场的福特4S店,选购了一款车价为人民币262800元的福特翼虎汽车,因陈某甲无法支付购车首期款,黄某便联系胡俊帮忙找人垫付款项,后胡俊联系陈某乙贷款给陈某甲,垫付了购车首期款人民币102300元,黄某还帮陈某甲伪造了一份月收入人民币11000元的收入证明和一份户名为罗某的银行交易流水,帮助陈某甲于2013年12月27日向福特金融公司骗取到人民币16万元的汽车贷款,后胡俊、黄某陪同陈某甲将购买的福特翼虎新车质押给亘富典当公司,贷得的款项用于归还陈某乙先前垫付的购车首期款本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陈某甲开始未向福特金融公司支付车贷本息,至今已造成福特金融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逾人民币16万元。另,2013年11月左右,唐某、赵某、周某为申请办理信用卡或者申请贷款,先后通过路边广告贴纸联系上黄某,黄某要唐某、赵某、周某准备好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告知他们需要伪造收入证明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才能中办到贷款或办成信用卡,并谈好在申办到贷款或信用卡后要收取20%-25%的手续费,为帮忙伪造唐某、赵某、周某的收入证明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黄某还先收取了300至10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2014年1月3日至9日,黄某带着唐某、赵某、周某到被害公司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申请个人现金贷款,额度分别为3万元、1万元和1万元,并向捷信公司提交了伪造的收入证明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后周某的个人现金贷款通过捷信公司的审批并已发放,而唐某、赵某的个人现金贷款已通过捷信公司的初步审核,因案发而被捷信公司终止发放贷款。2015年6月3日,黄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扣的假银行印章、假收入证明、假银行账单流水,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消费信贷合作协议、贷款申请表、申请资料确认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分期付款核准通知函、放款信息确认表、机动车购买发票、乘用车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卡刷卡存根、还款计划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个人按揭放款查询、放款信息确认表、信用卡办理广告贴纸、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陈某甲、冯某、蔚某、李某甲、陈某乙、唐某、赵某、周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单位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余华、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人吴冰虹的陈述,涉案银行印章真伪的鉴定文书,案发现场照片,罗某、陈某甲、唐某、赵某、周某、李某乙对黄某的辨认,被告人黄某、胡俊、姚概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106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其他金额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骗取贷款次数、数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十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