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郑斌与冯连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1259-1号申请执行人郑斌,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冯连江,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郑斌与被执行人冯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18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斌与被执行人冯连江于2015年9月9日达成协议,冯连江将自建的位于一四四团钟家庄监狱老四队院子(包括住房两栋、库房三栋、水井、变压器)及院内配套设施,作价4200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郑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冯连江自建的位于一四四团钟家庄监狱老四队院子(包括住房两栋、库房三栋、水井、变压器)及院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郑斌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