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自军与杨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军,杨向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吴自军,男,1979年6月6日生被告杨向民,男,1960年5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自军与被告杨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自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吴自军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汤 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