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克礼与廖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礼,廖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郑克礼。被告:廖菊芳。原告郑克礼与被告廖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克礼于2015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廖菊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8日被告廖菊芳向原告郑克礼借现金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对该借款予以确认,并约定于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菊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克礼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廖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