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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49号东大厅。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利斌,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自行协调解决问题。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元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