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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邬建军申请执行刘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建军,刘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08-2号申请执行人邬建军,男,汉族,29岁。被执行人刘风英,女,汉族,51岁。执行保证人郭志茹,女,蒙古族,32岁。申请执行人邬建军与被执行人刘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1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执行保证人郭志茹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保证人郭志茹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