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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河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孙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龙,孙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238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龙,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孙雪飞,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孙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