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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家园宾馆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行初字第33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家园宾馆。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张致中。委托代理人:刘焕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吴定移,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舒,系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峦。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家园宾馆诉被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家园宾馆负担。审 判 长  黄焯坤审 判 员  童伟娟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