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顺波与被执行人吕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顺波,吕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韩顺波,女。被执行人吕宝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顺波与被执行人吕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26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志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