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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大光与被执行人赵依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大光,赵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代大光,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依宁,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代大光与被执行人赵依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古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执行被执行人赵依宁工资收入800元,定期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