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坤,杨自珍,高天玉,韩科正,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曹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理事长。被执行人闫坤,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杨自珍,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曹县。被执行人高天玉,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古营集镇。被执行人韩科正,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王集镇。被执行人闫杰,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曹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坤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