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丘某1、丘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丘某1,丘某2,丘某3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丘某1,女,200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丘某2,女,200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丘某3,男,201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监护人丘善龙,男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三位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姚青珍,女,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三位申请人的祖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丘某1、丘某2、丘某3与被申请人吴晓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丘某1、丘某2、丘某3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丘某1、丘某2、丘某3与被申请人吴晓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