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金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金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669号罪犯谢金碧,女,1964年4月1日生,白族,出生地四川省米易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6日作出(1999)攀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金碧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3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10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从2005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8年6月4日减刑1年3个月;2011年7月8日减刑1年1个月;2013年7月5日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谢金碧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谢金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碧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43.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金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