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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翊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翊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重庆翊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125号-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4839-3。法定代表人杨贲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雅然,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江礼禄,职务不祥。申请人重庆翊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重庆翊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为:户名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国银行重庆XX支行营业部,账号11441291XXXX;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XX支行,账号8318015510000XXXX。案外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翊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