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俊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俊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706号罪犯付俊林,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1)滨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俊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付俊林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付俊林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付俊林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俊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付俊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俊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付俊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俊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俊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