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极限运动协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张文彬,男,汉族,1949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石莲街*号。原告周叶芳,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石钟镇石河村*组**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文利,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美洲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若洋,总经理。被告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号。法定代表人程芳,总经理。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住所地:成都市南三环路五段。法定代表人王若洋,职务不详。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霖,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述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彬、周叶芳诉被告成都美洲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一案,依申请本院追加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彬、周叶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兰军、被告被告成都美洲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3月21日下午,二原告之子张树根与同学邓豪在高新区石桥四组美洲极限运动中心内的池塘边玩耍,张树根在池塘边捞蝌蚪时不慎溺水身亡。美洲极限运动中心是由被告成都美洲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在小区内公共区域挖坑修建池塘属违章修建,且没有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安装防护栏等安保设施,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被告成都美洲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美洲极限运动中心的物业管理机构,没有安排人员在公共场所的施工区域进行巡逻,导致张树根落水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援而身亡。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张树根死亡的主要因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因张树根死亡产生的损失(丧葬费26418元、死亡赔偿金487620元、误工费7212元、交通和食宿费1500元)的80%合计418200元;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因张树根死亡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被告承担二原告聘请律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三被告辩称,三被告不应向二原告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1、被告成都美洲花园物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对涉案池塘既无使用权也不是所有权人,不具有任何管理义务。2、涉案池塘在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经营范围内,不属于被告成都美洲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告成都美洲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区域也没有管理义务。3、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协会对张树根溺水身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涉案区域并非公共场所或区域,也非免费对外开放的场所,外围有围墙隔断,属于封闭区域,死者张树根翻越围墙擅自闯入,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中心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外围使用围墙进行隔离,池塘边进行了警告和提示,同时安排了巡逻人员进行巡逻。死者张树根溺水后,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中心及时报警,组织人员营救,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4、死者溺水身亡的原因是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导致死者擅自翻越围墙并私自下水,监护人疏于对死者进行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才导致悲剧的发生。5、死者并非不慎溺水身亡,而是自行下水溺水身亡。6、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死者系未成年人应不赔偿误工费、赔偿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负连带责任也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下午16时许,原告张文彬、周叶芳之子张树根(男,2005年12月29日出生)与同学邓豪翻越美洲极限运动中心山地车运动场临成昆铁路线一侧围墙进入高新区石桥村四组美洲极限运动中心内的池塘边,张树根脱掉衣服下水进入池塘后溺水。经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工作人员施救未果,后张树根被消防部门打捞上岸已经死亡。张树根的尸体于2015年4月6日火化。2015年4月3日,原告张文彬、周叶芳与美洲极限运动中心管理方、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美洲极限运动中心管理方向死者家属(父母)借支30000元;死者家属不得使用摆花圈、搭灵堂、爬树等违法方式胁迫对方,否则应赔偿对方30000元。美洲极限运动中心管理方按约向二原告支付了款项30000元。美洲极限运动中心的管理方为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中心,张树根溺水身亡的池塘位于美洲极限运动中心山地车运动场内,水深为2米-3米,未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四周有围墙隔离,临成昆铁路线一侧围墙外有施工堆放的土堆,土堆最高处离围墙最高处约1米多,位于成都绕城高速立交桥下一侧围墙高度约1米多,围墙外属于公众可自由进出区域,该侧围墙设有进出山地车运动场的大门。事发时该运动场尚为对外开放。另查明,死者张树根系城镇居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常驻人口登记卡;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协议书》、收据;火化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作为美洲极限运动中心山地车运动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场内的设施、设备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场地内的设施具有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进行警示、设立围墙等防护措施予以隔离、安排人员进行巡逻防范。位于美洲极限运动中心山地车运动场内的池塘,由于水深达2米多,存在他人不慎跌入或者未成年人误入导致溺水的可能性,应当在池塘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但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中心未进行设置;该山地车运动场外虽有围墙隔离,但靠近成昆铁路线一侧围墙外有施工堆放的土堆,导致他人很容易进入山地车运动场内,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中心应当在围墙外进行警示或者对围墙进行加固,防范他人进入;因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中心设立的围墙不能完全具有防范他人进入的功能,同时场地内的池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安排人员进行巡逻,范围未成年人在池塘边玩耍,同时在有人溺水时能够及时施救,综上,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中心对其管理的山地车运动场具有属于管理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为张树根溺水身亡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文彬、周叶芳作为张树根的监护人,在张树根尚只有九岁时,应当加强对张树根的安全防范教育,逐步形成危险防范意思;同时加强保护,在张树根独自外出玩耍时,问清玩耍地方,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本案中原告张文彬、周叶芳疏于监护,让张树根脱离监护,擅自翻越围墙进入山地车运动场,同时在池塘边私自下水捞蝌蚪,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且是张树根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二原告应当自担主要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中心承担30%的责任,二原告自担70%的损失。二原告因张树根死亡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按照四川省2104年职工平均工资45697元计算6个月,合计22848.50元;2、死亡赔偿金,因张树根系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四川省2014年城镇具名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计算20年,合计487620元;3、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食宿费,误工费按照近亲属三人计算三天,标准按照四川省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45697元计算,合计1126.78元;交通食宿费,酌情确定1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损害后果,本院酌情确定40000元;5、律师费,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552595.28元,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功中心承担30%合计165778.58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支付135778.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彬、周叶芳因张树根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5778.58元;三、驳回原告张文彬、周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512元,由原告张文彬、周叶芳负担2548元,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负担1054元(原告张文彬、周叶芳已预交该款,被告成都市极限运动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静速录书记员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