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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渝中区、渝北区等地的露天停车场或公路边,趁无人之机,采取毁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江北区五里店转盘旁西南证券南侧路沿,采取破坏车窗后进入车辆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渝AB**号黑色奇瑞轿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2.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渝中区鹅岭红岭医院附近,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漆某某停放在此的渝C**号现代越野车内,但未窃取到财物。3.2013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北部新区XX小区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的渝BX号黑色雪铁龙轿车内,将车内一个灰色LV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银行卡等物品。4.2013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渝北区XX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X号香槟色别克君威轿车内,将后备箱内的一台黑色XX牌笔记本电脑盗走。5.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渝北区长安华都附近,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渝FX号金色索纳塔轿车内,将车内两件衣服盗走。6.2014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渝北区红唐路置尚路边,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此的渝AX号白色索亚特轿车内,将车内4包天子牌香烟盗走。7.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渝北区XX小区附近,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的川AX号迈腾轿车内,但末窃取到财物。8.2014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江北区五里店转盘附近,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渝AT**号黑色本田CRV轿车内,将车内的4条传奇天子牌香烟盗走。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已折抵刑期一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表;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漆某某、陈某甲、潘某某、王某某、谭某、陈某乙、刘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被盗车辆的信息;DNA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决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已折抵刑期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