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星辰与张仁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辰,张仁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刘星辰。法定代理人:刘荣远。被告:张仁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辰诉被告张仁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辰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