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莫X耀诉被告陈X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莫X耀,男,汉族,住雷州市白沙镇。被告陈X凤,女,汉族,住雷州市白沙镇。原告莫X耀诉被告陈X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良才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耀及被告陈X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X耀诉称,2009年其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农历7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9月14日在雷州市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23日生育大儿子莫X特,2011年10月24日生育二儿子莫X坚,2013年6月16日生育女儿莫X花。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了解,以致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结婚第一年就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纠纷。特别是2011年后被告开始染上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其戒赌,而被告不听劝告,且越赌越狂,多次在赌场借高利贷赌博,导致债主上门逼债,经教育劝解才戒了赌博恶习。但被告的暴躁脾气仍不改变。在近几年里常常无事生非与原告争吵,且大打出手,原告父母出面相劝同样粗言恶语谩骂。被告不顾面临破裂的夫妻感情,唯恐家庭不乱,闹得鸡犬不宁。经常赌气外出过夜不归,导致夫妻关系难以弥补。尤其是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照顾孩子,三个孩了几乎由祖父母照顾长大。让人难以忍受的是,今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原告父母劝阻,被告却将原告母亲手腕动脉血管打破出血不止,送往医院医治。被告的所作所为已导致家无宁日,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从2014年2月起至今,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2014年7月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8月29日法院作出(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尔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并且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双方互不理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和好无望,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确己彻底破裂。婚生三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照顾,但考虑到抚养孩子压力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原告主张大儿子莫X特,二儿子莫X坚归原告抚养,女儿莫X花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莫X耀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常住人口登记卡,3、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4、生效法律文书,5、结婚证。被告陈X凤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人常常关心照顾孩子,原告长年不给生活费抚养孩子,被告只好靠外出打工收入抚养孩子,如果原告坚决要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其离婚,但三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保障被告的住房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并且原告打伤被告应予赔偿。被告陈X凤对其答辩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其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农历7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9月14日在雷州市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感情较好,并先后于2010年7月23日生育大儿子莫X特,2011年10月24日生育二儿子莫X坚,2013年6月16日生育女儿莫X花。在夫妻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与夫妻间的关系,并常发生争吵不能调和。因此,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7年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29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被告还是脾气暴躁常常无事生非与原告争吵,甚至一个月常外出几次夜不归宿,三个孩了几乎由祖父母照顾长大。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因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原告父母劝解时,却将原告母亲手腕动脉血管打破出血不止,被迫送往医院医治。从2014年2月起夫妻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另查,被告表示如原告坚持要离婚也同意离婚,3个子女归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并且保证住房,同时原告必须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莫X耀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现三个子女都随其祖母及家人一起生活且有固定住所,为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习惯,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较妥,但被告对子女的抚养要求也比较强烈,为照顾双方对子女的感情。莫X特、莫X坚由原告抚养,莫X花由被告抚养较妥。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问题,被告未能为其主张提供与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有造成被告受到精神损害的成形,本院不予采信,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暂无居所和生活保障,原告可给被告支付生活帮助费10000元。被告在庭审中称其欠债500000元,未能提供欠债的相关证据和承认原告没有知道其欠债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的该债务在本案中本院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X耀与被告陈X凤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莫X特、莫X坚由原告莫X耀抚养;女儿莫X花由被告陈X凤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莫X耀与被告陈X凤各自负担;三、原告莫X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被告陈X凤生活帮助费10000元;四、原、被告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都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X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良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