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刑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与黄兰发、朱影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黄兰发,朱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刑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兰发,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影亮,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浙B号北京现代轿车为被执行人朱影亮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影亮所有的车牌号浙B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