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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长与朱金臣、蔺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长,朱金臣,蔺昂松,王文长,朱金臣,蔺昂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王文长,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金臣,男,汉族,66岁,住南阳市。被告蔺昂松,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审理原告王文长诉被告朱金臣、蔺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对,该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