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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某某,女,土族,生于1965年6月1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土族,现年50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洪克治代理审判员  冶晓玲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