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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商初字第57号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红莲,该公司职员。被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特根巴图,该公司职员。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解决纠纷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原告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旭明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