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执行外异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申请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第三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怀集县经济贸易局)。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集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称:中院在执行我公司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肇中法执字第11号】期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经查,2003年10月29日,怀集县经济贸易局、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怀集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收购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及投资建设5万立方米中纤板厂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怀集县经济贸易局)以贰仟万元人民币向乙方转让南油厂整体资产,资产范围包括除南油厂现在的以货币形态的流动资金、产成品、半成品和构成产品本身的原材料(木材、甲醛、尿素、石蜡)以外的所有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及其他所有建筑物、设备、备品备件、各种车辆及南油厂所属的生产、生活和办公物资、产品品牌和许可证等等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根据合同有关怀集县经济贸易局的权利义务约定证实,怀集县经济贸易局实际已接收了上述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主要资产,且没有任何对价,即怀集县经济贸易局无偿接收了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主要财产,接收财产后,2004年6月5日,怀集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接管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通知》,指示怀集县经济贸易局接管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并全面负责该厂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根据政府指示,怀集县经济贸易局对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进行处置,包括转让给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再转给怀集顺龙木业有限公司。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于1996年3月在向我公司债权的原债权单位怀集建行借款时,约定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担保,并且已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债权人收执,现该房屋产权证原件由我公司持有。后来,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在处置其厂债权债务时,没有理顺解决该纠纷,导致本案现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怀集县经济贸易局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财产,致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偿还我公司的债权;而怀集县经济贸易局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变更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维护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怀集县经济贸易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由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无偿接收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答辩称:申请人的申请适用法律错误,现在怀集县南油中密板厂还有财产存在,申请人应该申请执行中密板厂,而不是追加我们经信局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集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肇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本案债权,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4)肇中法执字第11号】,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3年10月29日,怀集县经济贸易局(甲方)、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乙方)、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丙方)、怀集县人民政府(甲乙丙保证方)签订一份《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收购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及投资建设5万立方米中纤板厂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以贰仟万元人民币向乙方转让南油厂整体资产,资产范围包括除南油厂现在的以货币形态的流动资金、产成品、半成品和构成产品本身的原材料(木材、甲醛、尿素、石蜡)以外的所有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及其他所有建筑物、设备、备品备件、各种车辆及南油厂所属的生产、生活和办公物资、产品品牌和许可证等等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从资产转让日,作为界定日,之前南油厂的一切债务和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2004年6月5日,怀集县人民政府向县经贸局发出《关于接管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通知》,通知中载明:按怀府办(2003)67号和怀府办函(2004)62号文件,为确保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改革顺利进行,请怀集县经济贸易局自本通知之日起,正式接管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全面负责该厂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又查明,(2012)肇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向怀集建行借款300000元,该厂提供其所有的粤房字第10499**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将证号为“粤房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交怀集建行保管,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怀集建行则依约发放了贷款。同时,该判决书认定,怀集建行对上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缺乏理据,不予采纳。在执行听证中,申请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述称:该公司持“粤房字第XXXX**号”房地产原件,要求处分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上述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其土地的权属不一致,而无法处分该房屋,故申请追加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再查明,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系1990年1月5日登记成立的内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2010年5月24日,中共怀集县委与怀集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怀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该文件编号为怀法(2010)14号,当中载明:“组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县经济贸易局、县信息中心的职责划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县经济贸易局、县信息中心。”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否应当在其接受的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的全部财产已经被怀集县经济贸易局接收,且该局对外签订合同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处置,并承诺承担被执行人之前的债务。因此,原怀集县经济贸易局,即现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在无偿接收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答辩认为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尚余部分资产可以清偿债务的,可以配合被执行人将该部分资产交执行法院处置,以此偿还债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2014)肇中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怀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其无偿接收怀集县南油联营中密板厂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 文审判员 何 桑审判员 毛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