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汉清与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57号申请执行人吴汉清,居民。被执行人张树林,工人。申请执行人吴汉清与被执行人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滨民初字第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树林名下在南京市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树林暂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吴汉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滨民初字第09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