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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剑雄与被告陈贤良、黄五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苏剑雄,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良,男,1972年3日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五使,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李火炎,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剑雄与被告陈贤良、黄五使、李火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剑雄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苏剑雄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