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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艳妮与赵灵保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妮,赵灵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妮,女,汉族,住黄陵县景秀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灵保,男,汉族,住黄陵县店头镇结子沟村村民。上诉人陈艳妮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艳妮又以婚姻无法挽回为由,要求恢复(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艳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艳妮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