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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道久与吕绪河、李改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道久,吕绪河,李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梁道久,农民。被执行人:吕绪河,农民。被执行人:李改芹,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绪河、李改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绪河、李改芹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