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朱文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朱文霞,市民。委托代理人徐巍巍,阜宁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82号。负责人殷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浩,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霞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洲审 判 员 曹益武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