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军与徐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徐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徐军。被告:徐立明。原告徐军与被告徐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军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四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的事实。被告徐立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12月28日、2014年4月18日、2014年4月28日、2015年1月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40000元、15000元、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四份,四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立明向原告徐军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仍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返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军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徐立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留辉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