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立新印刷厂与诸暨市南安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立新印刷厂,诸暨市南安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028号原告:诸暨市大唐立新印刷厂,住所地诸暨市。投资人:杨锦。被告:诸暨市南安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杨丽芳。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立新印刷厂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南安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诸暨市南安针纺织品��限公司尚应履行印刷款31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287.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诸暨市南安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