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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德芳与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芳,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24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郑德芳。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芳诉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泸州市龙马潭公安分局已立案受理。故原告郑德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