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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艳红与陈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红,陈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4号原告:何艳红,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陈映,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原告何艳红与被告陈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艳红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何艳红负担。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