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艳红与陈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红,陈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4号原告:何艳红,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陈映,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原告何艳红与被告陈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艳红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何艳红负担。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