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行监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科学宫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科学宫,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科学宫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监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科学宫,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孔庆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科学宫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赵世秀,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科学宫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尔滨科学宫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哈尔滨科学宫财产清查报告书》以及《协议书》(开发建设协议书)均证明涉案房屋属于科学宫国有资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对涉案房屋具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局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也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与哈尔滨科学宫具有利害关系,故哈尔滨科学宫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局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已将涉案房屋界定为哈尔学科学宫劳动服务公司所有,故再审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哈尔滨科学宫劳动服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同意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答辩意见,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权,哈尔滨科学宫申请再审无新的证据,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哈尔滨科学宫劳动服务公司与哈尔滨科学宫就本案争议房屋发生争议后,在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前,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局已将争议房屋确认为哈尔学科学宫劳动公司所有,且哈尔滨科学宫提交的相关文件不能直接证明其国有资产登记中包含诉争房屋,因此,哈尔滨科学宫与诉争房屋行政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科学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赵 良 宇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