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与陈犇、王献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陈犇,王献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拴庭,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陈犇。被告王献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犇、王献荣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李哲宇审判员 仇振祥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