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杨杨与陈新、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杨杨,陈新,王海燕,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彭杨杨。被执行人陈新。被执行人王海燕。被执行人季刚。申请执行人彭杨杨与被执行人陈新、王海燕、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