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士伟与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伟,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士伟。被执行人杨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士伟与被执行人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已部分执行,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