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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士伟与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伟,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士伟。被执行人杨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士伟与被执行人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已部分执行,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