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金晓静、于全和、倪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金晓静,于全和,倪发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静,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栋1门*楼12中。委托代理人邹平、裴宁,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全和,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龙山委54委。委托代理人高志斌,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发德,男,199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毕家村*组。委托代理人郑金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晓静、于全和、倪发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