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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刘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濮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