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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德双、龚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双,龚光霞,蒋华定,龚国英,李四建,龚华平,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00-1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双,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龚光霞,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蒋华定,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龚国英,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四建,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龚华平,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宋桂英,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德双与被执行人龚光霞、蒋华定、龚国英、李四建、龚华平、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光霞应该向申请执行人丁德双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6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40元,被执行人蒋华定、龚国英、李四建、龚华平、宋桂英对上述借款本金16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执行到位50053.47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龚光霞、蒋华定、龚国英、李四建、龚华平、宋桂英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光霞、蒋华定、龚国英、李四建、龚华平、宋桂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龚光霞在张家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收入正在审计中,暂时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丁德双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龚光霞、蒋华定、龚国英、李四建、龚华平、宋桂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