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段亚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段亚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段亚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段亚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何 芬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芳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