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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钟志祥与饶军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祥,饶军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钟志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654。被告:饶军伟,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洛阳,公民身份号码×××0530。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祥诉被告饶军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祥撤回对被告饶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志祥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伟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