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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建行寿宁支行与福建大阳电机有限公司、陈国铃、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福建大阳电机有限公司,陈国铃,林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负责人周忠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大阳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南阳镇。法定代表人陈国铃,职务董事长。被告陈国铃,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娥,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诉被告福建大阳电机有限公司、陈国铃、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述被告价值13556334.84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大阳电机有限公司、陈国铃、林娥价值13556334.8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凯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