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351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351号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黄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李长海,系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葛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