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调确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尹某·、热某·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318号申请人尹某·(曾用名伊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热某·,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申请人穆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尹某·、热某·、穆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刘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热某·与被继承人·吾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为:长子穆某·、次子尹某·。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城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上述房屋的产权均为·吾某与热某·共同所有。2015年1月21日,·吾某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吾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尹某·、热某·、穆某·为被继承人·吾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城区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上述房屋除50%产权为热某·所有外,另50%产权为·吾某的遗产,该遗产由申请人尹某·一人继承;二、申请人热某·、穆某·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尹某·、热某·、穆某·于2015年9月14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