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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袁建红、陈贤、朱益娟、王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袁建红,朱益娟,王建忠,陈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90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冷培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瑾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建红,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被告朱益娟,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被告王建忠,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生。被告陈贤,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袁建红、朱益娟、王建忠、陈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1元,减半收取107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0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丽代理审判员  苗军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