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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彭昶与潘秀莲、区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昶,潘秀莲,区冠乐,何锡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5号原告彭昶,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7。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秀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328。被告区冠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833。被告何锡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58。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昶诉被告潘秀莲、区冠乐、何锡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秀莲、区冠乐、何锡鸿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昶撤回对被告潘秀莲、区冠乐、何锡鸿的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彭昶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