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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驰与义乌藏金阁财产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义乌藏金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马驰,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义乌藏金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篁园路226-228。具体工商登记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与被告义乌藏金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马驰承担。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林 娜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