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行审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古世明、缪银康、刘锡光、钟���明诉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城建其他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流行审初字第21号起诉人古世明,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荣新贡院。起诉人缪银康,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半岛别院。起诉人刘锡光,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生态苑。起诉人钟少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本院于2015年9月8日收到起诉人古世明、缪银康、刘锡光、钟少明诉被起诉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起诉状。四起诉人称,2015年6月1日起诉人古世明受其余三起诉人的委托,向被起诉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被起诉人《关于下达贡井区青杠林北侧部分地块规划条件》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综合验收执行情况申请信息公开。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回复:“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质(2013)171号)相关要求,金江四季花城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四起诉人认为该回复违背了《规定》的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四起诉人请求判决被起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第一条内容违法;判决被起诉人提供沿河道路设施、南侧护坡开工以及竣工的合法文件;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四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古世明、缪银康、刘锡光、钟少明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敏审判员 明英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